中山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山市规划设计院与广东大飞洋游艇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民初73号
原告:中山市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孙文东路765号、7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G191679314。
法定代表人:方志,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翠萍,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大飞洋游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为民路30号一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0136081F。
法定代表人:原少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昕宇,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锋,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规划设计院)与被告广东大飞洋游艇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飞洋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本院受理大飞洋公司破产申请之后提起的民事诉讼,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粤2071民初15822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2019年4月24日,规划设计院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大飞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规划设计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规划设计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计2855元,由原告中山市规划设计院负担。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何亚成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思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