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山市规划设计院与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15823号
原告:中山市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孙文东路765号、7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G191679314。
法定代表人:方志,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翠萍,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鲤工业区金鲤路6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66257049。
法定代表人:江广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健,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卜方,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中山市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规划设计院)与被告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规划设计院诉称,被告恒通公司委托原告编制中山市三角镇琪玥花园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设计任务,双方于2013年6月7日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约定:设计总费用为19万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支付5万元;于原告向被告交付根据规划局意见修改后的设计书定稿后支付6万元;于原告向被告交付正式成果后支付8万元。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设计成果,并向被告开具了19万元的正式发票,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设计费,已构成违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粤20破申5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欧伟强、蔡培兴对被申请人恒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受理恒通公司破产申请的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招胜
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
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邝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