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金华市大华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云和京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125执836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大华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5807314XH。
被执行人*和京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125000012438。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大华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5民初9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和京驰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浙1125执83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和京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尚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