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工务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林州市工务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581执2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元江丽,女,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林州市工务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南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元江丽与林州市工务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林州市工伤保险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州市工务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林州市工务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0154021005020285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33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