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工务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林州市工务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581执246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林州市工务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南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林州市工务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林州市工伤保险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州市工务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6×××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1.22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州市工务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6×××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33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