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眉山市万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财保24号
申请人: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2幢12层8号。
法定代表人:林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亮,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眉山市万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朱雁。
申请人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即将提起诉讼,为保障自身合法债权,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财产而逃避债务,保证将来债权的顺利实现,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眉山市万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仁寿县的商铺。大家财产保险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保单担保。保险单号:2074104852021000641。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眉山市万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仁寿县的商铺(房屋唯一号:39XXXX)、XX栋1单元1层1号的商铺(房屋唯一号:39XXXX)。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超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高 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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