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凯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烟台圣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海阳新越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87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烟***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烟台市青年路12号。
被执行人:海阳新越房地产有限公司,海阳市海园路47-1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阳新越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7日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5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海阳新越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反馈了其提交的执行线索和核实情况。
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登记信息。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臧英武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辛洪波
审判员  包希晨
审判员  叶春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