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692民初250号
原告:烟***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王涛,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可超,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忠,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广勇,任办公室主任。
原告烟***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凯咨询)与被告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埠置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凯咨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可超、被告旺埠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广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凯咨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旺埠置业支付监理费106万元;2.请求判令旺埠置业承担以欠款10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旺埠置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4日圣凯咨询、旺埠置业签订《委托监理协议》,协议约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旺埠置业委托圣凯咨询全面负责三兴御海城26-30#楼及S18、19、21商业网点和C2地下车库的监理工作,旺埠置业按每月6万元的标准支付监理报酬,至工程验收合格圣凯咨询人员全部撤出为止,旺埠置业每季度末结算付款一次。协议签订后,圣凯咨询按约定对工程进行了监理,至2015年底旺埠置业拖欠圣凯咨询监理费106万元未付。
旺埠置业辩称,不同意给付圣凯咨询监理费。
经审理查明,圣凯咨询和旺埠置业于2013年6月24日签订《委托监理协议》,甲方(委托人)为旺埠置业,乙方(被委托人)为圣凯咨询,协议约定了甲、乙双方于2012年1月12日签订了三兴御海城26-30#楼及S18、19、21商业网点和C2地下车库的合作监理协议,因工程情况变化的原因,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委托监理协议:2.自2013年7月1日起,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全面监理工作,监理范围为经图纸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中的土建、水、电、暖通、消防安装工程等,监理内容为质量控制、进度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监理资料的归档;3.乙方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确定安排现场常驻监理人员的数量及专业配置,以满足现场工程监理工作开展的需要为准,总人数不超过5人(土建工程师必须常驻工地),确保工程顺利交工,工程验收标准为合格,总监必须为男性;4.甲方按每月60000元的标准支付乙方监理报酬,至工程验收合格乙方人员全部撤出终止,甲方每季度末结算付款一次。7.本协议自竣工验收合格,乙方人员全部撤出现场,甲方付清全部监理报酬时终止。《委托监理协议》签订后,至2015年4月1日,圣凯咨询向旺埠置业提出书面监理费付款申请,申请旺埠置业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监理费72万元。2015年4月10日,时任旺埠置业总经理的姜作利在该付款申请上签有“以上属实,待公司资金到位后予以拨付”的内容,并签名。2015年5月18日,旺埠置业支付圣凯咨询监理费20万元。审理中,圣凯咨询和旺埠置业均认可:2015年5月18日支付的监理费20万元应在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监理费中扣除。
原、被告争执的问题: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监理费数额。
圣凯咨询主张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监理费,按每月6万元计算为54万元。提供2016年1月4日旺埠置业发给圣凯咨询的《工作联系单》、2016年1月7日圣凯咨询回复给旺埠置业的《工作联系单》、2015年12月30日《业主方对监理人员评价表》,证明旺埠置业通知圣凯咨询因冬季无法施工,自2016年1月1日起停工,具体开工时间以旺埠置业通知为准;在工程停工前,圣凯咨询履行职责到位。旺埠置业对《业主方对监理人员评价表》持有异议,主张该评价表加盖的是工程技术专用章,不能证明圣凯咨询履行职责到位。
旺埠置业主张26#、29#楼的施工在2014年10月13日已经完成,2014年10月13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圣凯咨询只有一个总监带一个资料员驻场,该期间的监理费同意按每月1.5万元计算,合计9万元;2015年9月30日以后,26#、27#、28#、29#、30#楼已全部完工,现场不再发生施工项目,监理方也不再提供监理服务。提供2014年7月27日26#住宅楼及地下车库、29#住宅楼及地下车库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12年5月15日旺埠置业与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10月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移交证明,证明26#、29#住宅楼及C-2地下车库的工程施工于2014年7月27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4年9月30日交付于旺埠置业。
旺埠置业主张27#、28#、30#楼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27#、28#楼于2015年9月29日交付,30#楼于2015年9月30日交付。提供2015年9月28日旺埠置业在烟台日报第5版刊登的《交房公告》、2015年9月28日发给28#楼业主李文、30#楼业主杨福婧、王光杰的入伙通知书及2015年9月30日签有李文名字、2015年10月13日签有王光杰名字的房屋交接手续证明。
圣凯咨询对旺埠置业提供的上述证据持有异议,主张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案涉监理工程已全部验收合格,案涉工程除住宅外,还包括S18、19、21商业网点及C-2地下车库,该商业网点及地下车库至今未完工;旺埠置业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是各单位为了配合旺埠置业向业主交付房屋所盖的章,在盖章时均未填写时间,因为当时工程尚未竣工;案涉小区至今尚未竣工验收备案,未完全完工。
经查,旺埠置业未能提供27#、28#、30#楼、S18、19、21商业网点及C-2地下车库的竣工验收报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举证材料、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旺埠置业和圣凯咨询签订《委托监理协议》,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旺埠置业委托圣凯咨询处理三兴御海城小区26#、27#、28#、29#、30#楼和S18、19、21商业网点及C-2地下车库的建设工程监理事务,旺埠置业应向圣凯咨询支付相应的报酬。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监理费为72万元,在2015年4月1日的监理费付款申请上,旺埠置业和圣凯咨询均已确认,本院予以认定。该款旺埠置业已给付20万元,尚余52万元未付,本院予以认定。关于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监理费,旺埠置业提供的26#住宅楼及地下车库、29#住宅楼及地下车库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移交证明,能够证明26#、29#住宅楼及相应的C-2地下车库于2014年竣工验收合格。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圣凯咨询不需为26#、29#住宅楼及相应的C-2地下车库进行监理工作,根据本案案情,该期间的监理费应以每月4万元为宜,合计为36万元。综上,旺埠置业应给付圣凯咨询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监理费为72万元,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监理费为36万元,合计108万元,扣除已给付的监理费20万元,尚欠88万元应及时给付。对圣凯咨询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旺埠置业未及时支付监理费,给圣凯咨询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应承担以欠款8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对圣凯咨询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旺埠置业提供的烟台日报刊登的《交房公告》、入伙通知书、房屋交接手续等不足以证明27#、28#、30#楼、S18、19、21商业网点及C-2地下车库已竣工交付,对其辩称的自2015年9月30日起不再发生施工项目,监理方也不再提供监理服务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烟***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监理费88万元。
二、被告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以欠款8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9元,由被告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成乐
人民陪审员 王秉恺
人民陪审员 吴培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