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招民初字第2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
委托代理人王仁庆,北京市新坐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松志,招远市张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烟***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志云
审判员 张春丽
审判员 曹学功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