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美杰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02民初1401号 原告:***美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浮梁县洪源镇龙御华庭商贸物流市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MA35H8335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西滨路**808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74721392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市浮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浮梁县服农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战,男,汉族,1969年5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告:***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市浮梁县城御旧路**会信用代码91360222158984839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江西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市浮梁县兴田乡潭口村营新组信用代码91360222MA35NXE28F。 法定代表人:***。 原告***美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战、***市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2元,减半收取3446元,由原告***美杰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