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03民初4627号
原告:江西联强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建业路(华科电器公司后),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25560436049。
法定代表人:叶庆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水、李淑真,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鑫越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4栋1单元7层702号,实际居住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四段89号中汇国际中心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B5PE6T。
法定代表人:陈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联强电力承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鑫越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江西联强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联强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莲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