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执178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联强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建业路(华科电器公司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560436049。
被执行人:四川鑫越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四段**中汇国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B5PE6T。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赣1103民初922号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鑫越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鑫越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鑫越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233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献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