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执4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联治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建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560436049。
法人代表人:叶庆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联治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代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0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2020)赣1103民初30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5月08日以(2021)赣1103执475号之一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与程文英、刘建强、郑小燕按份共有的位于广丰区(华城公馆)243号商业房屋(证号:广房权证字第S××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与程文英、刘建强、郑小燕按份共有的位于广丰区(华城公馆)243号商业房屋(证号:广房权证字第S××8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秀中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余招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阮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