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治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联治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执47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联治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建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9。
法人代表人:叶庆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联治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代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联治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赣1103执4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秀中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余招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阮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