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联治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建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560436049。
法人代表人:叶庆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联强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与***代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0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2020)赣1103民初30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解放牌赣E7××××汽车一辆和起亚牌赣E7××××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解放牌赣E7××××
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起亚牌赣E7××××
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阮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