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治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联强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121执103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4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执行人:江西联强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建业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25560436049。
法定代表人:叶庆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二0一八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8)饶执保字第443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省联强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本院将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用以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联强电力承装有限公司银行的账号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志兴
审判员  徐秋芳
审判员  王亚龙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