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707号
原告:江西省***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599号丰源金润广场二期29-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3091948868。
法定代表人:黄蕾,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毛,系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芳,系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创园5号楼A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1RTC00。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职务:总经理。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891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05F73Q。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省***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省***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45元,减半收取11522.5元,由原告江西省***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谢玉庆
人民陪审员 熊晓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李素莹
书 记 员 刘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