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民初1424号
原告:江西省***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599号丰源、金润广场二期29-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3091948868。
法定代表人:黄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毛,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芳,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A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1RTCO0。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891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O5F73Q。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
原告江西省***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2021年4月28日,原告江西省***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18元,减半收取计3959元,原告江西省***能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由原告江西省***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立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帅锦霞
书记员曹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