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7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泽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599号丰源金润广场二期29-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3091948868。
法定代表人:黄蕾,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毛,系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芳,系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创园5号楼A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1RTC00。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891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05F73Q。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省泽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赣0112财保9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泽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泽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0元的冻结和对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谢玉庆
人民陪审员 熊晓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李素莹
书 记 员 刘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