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保3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泽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599号丰源金润广场二期29-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3091948868。
法定代表人:黄蕾,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A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1RTC00。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891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647号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05F73Q。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职务总经理。
原告江西省泽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江西省泽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2021年4月1日,江西省泽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和解并撤诉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707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泽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乔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