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6697号
原告:江西省***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区599号丰源金润广场二期。
法定代表人:黄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毛,江西宏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芳,江西宏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A103室。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8916室。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
原告江西省***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省***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30元,由原告江西省***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纪惠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