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6698号
原告:江西省***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毛,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芳,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
原告江西省***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省***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654.5元,由原告江西省***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翔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何莹
书记员吴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