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卓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与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730民初3526号 原告:某某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9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某某公司员工,住萍乡市莲花县。 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2024年10月29日原告某某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某某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69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452元,由原告某某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