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普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丰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普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赣09民终10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丰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河洲街办骄子路1号天骄华府12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79012097L。
法定代表人:XX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广龙,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普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295号公路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6703111XF。
法定代表人:廖青焜,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凡,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丰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普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城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广龙、普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凡到庭参加诉讼。
万恒公司上诉称,万恒公司为了拓宽营销渠道,与普城公司协商租用其广告位,前提是普城公司必须在丰城老城区繁华地段提供一块广告位,使潜在的购房客户悉知万恒公司开发的房地产,以此扩大万恒公司的知名度。普城公司同意在丰城电厂、××附近出租两个较大的龙门架广告位,同时允诺在闹市区的沃尔玛购物广场墙体赠送一块广告位。鉴于普城公司承诺在老城提供广告位,双方才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了《户外广告媒体发布合同书》。因此,获得赠送广告位系万恒公司的签约目的,不可能主动放弃,一审法院认定系万恒公司主动放弃赠送广告位,普城公司未违约,属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万恒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驳回普城公司的反诉请求;本案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由普城公司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丰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普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双方2015年12月15日签订的《户外广告媒体发布合同书》继续执行到2017年12月19日;上诉人丰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免除《户外广告媒体发布合同书》约定的被上诉人江西普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赠送“老城人民路沃尔玛旁墙体广告位一块”的义务。
二、上诉人丰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普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止2017年9月6日上诉人丰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尚欠被上诉人江西普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户外广告媒体发布合同书》项下价款252100元以及更换广告画面费13968元,共计266068元。上诉人丰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7日前向被上诉人江西普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00000元及更换广告画面费13968元,共计213968元(该款付至被上诉人江西普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丰城支行账户36×××78)。被上诉人江西普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免除上诉人丰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对合同价款52100元的清偿责任,并免除合同价款252100元自2016年5月21日起的利息。
三、如上诉人丰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第二项确定的期限足额履行付款义务,被上诉人江西普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仅同意免除合同价款252100元自2016年5月21日起的利息,被上诉人江西普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有权按照第二项确定的欠款总额266068元,扣除上诉人丰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17日间付款数额后的余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7119元,由上诉人丰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291元,由被上诉人江西普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410元,减半收取6205元,由上诉人丰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帅晓东
审判员  袁飞云
审判员  杨耀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彭幸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