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新洋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新洋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夏商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213执9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新洋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厦门夏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厦门新洋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13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厦门夏商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03101.43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553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9431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针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即厦门夏商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的机器设备,予以核查执行。于2019年5月30日依法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因厦门夏商食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二拍流拍且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于2020年4月28日裁定解除查封。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适用其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厦门法院网上公布。
5、截至2020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703101.43元及利息未受偿。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于2020年5月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厦门夏商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新洋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曾国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