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民初3034号
原告:厦门新洋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厦门新洋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银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122625117。
法定代表人:林友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志,该司员工。
被告:福建金盛天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下村后门里****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45B0T0C。
法定代表人:谢厚全。
原告厦门新洋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金盛天华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厦门新洋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新洋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新洋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新洋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叶惠玲
书 记 员 高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