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137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丘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花园社区健康东街6999号昌大广场4号办公楼25楼。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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