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968号之一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616号中天下.潍坊国际14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3488836093。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花园社区健康东街6999号昌大广场4号办公楼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9174137E。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2023)鲁0791民初96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因双方达成调解,******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