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579号
申请人:安丘市安庆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道潍徐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40224165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999号4号楼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9174137E。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申请人安丘市安庆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1966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1966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