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丘市安庆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5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丘市安庆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潍徐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999号4号楼25楼。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丘市安庆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鲁0791民初579号民事裁定书,后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安丘市安庆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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