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亿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民终102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亿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侯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波,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亿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维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亿维公司支付***被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5200.00元;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亿维公司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8000.00元;4.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亿维公司支付***从入职第二个月起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80000.00元整;5.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亿维公司承担***的一、二审费用。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员工离职交接表》及《离职证明》均系亿维公司单方提供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协商的格式化条款。亿维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了自己克扣并拖欠员工工资以及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掩盖其违法行为,排除了***追索劳动报酬的权利,违背公平原则,系霸王条款属无效格式条款。第二、本案《员工离职交接表》中载明的“个人声明:本人确认上述手续已全部完成,自此同意解除本人与公司的一切关系;双方的所有关系、争议终结,双方不再有任何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一审法院曲解该条款真实意思,认定***和亿维公司终结所有关系和争议是错误的。第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中认定,***与亿维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人民币8000元加绩效,亿维公司克扣并拖欠***工资合计人民币5200元。第四、因亿维公司无故克扣并拖欠***工资一直不发放,不与***签订劳动合同。第五,***曾在一审举证期向一审法院提交过《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亿维公司手中持有的其他离职员工的离职证明,用以证明《离职证明》是无效的格式化条款,条款内容并未进行协商。
亿维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亿维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共人民币6000元;2.判令亿维公司支付***加班费合计人民币6919.67元;3.判令亿维公司支付***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人民币8000元;4.判令亿维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起应支付双倍工资的剩余工资共人民币8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亿维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自2019年10月18日起入职亿维公司,担任售前工程师工作,月工资8000元加绩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亿维公司为***缴纳了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的社会保险。
二、2020年9月24日,***向亿维公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其中载明“离职原因:个人原因”。
同日,***在《员工离职交接表》签字,载明:“个人声明:本人确认上述手续已全部完成,自此同意解除本人于公司的一切关系;双方的所有关系、争议终结,双方不再有任何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亿维公司向***开具了《离职证明》。
三、2020年11月30日,***因与亿维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1.亿维公司支付从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88000元;2.亿维公司向***支付2020年1月份和2020年8月份两个月每个月各扣发的10%工资的工资,2020年6月份和2020年9月份两个月每个月各扣发的5%工资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400元;3.亿维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000元;4.亿维公司向***支付2019年10月18日至2020年9月17日加班费合计人民币6919.67元。2021年3月23日,该委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20)第230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对该裁决书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与亿维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因个人原因于2020年9月24日向亿维公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并于当日在《员工离职交接表》上签字确认。***主张其并非个人原因辞职,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显示其离职过程中与亿维公司就离职原因进行了协商,不足以推翻其本人签字的《员工离职申请表》;***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签订《员工离职交接表》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之情形,故涉案《员工离职交接表》,应为***真实意思表示。该《员工离职交接表》中载明“个人声明……双方的所有关系、争议终结,双方不再有任何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应视为***与亿维公司对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相关手续等已达成合意,双方所有关系、争议终结。故,***要求亿维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因个人原因于2020年9月24日向亿维公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并于当日在《员工离职交接表》上签字确认。该《员工离职交接表》中明确载明“个人声明……双方的所有关系、争议终结,双方不再有任何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且在《离职证明》中载明双方当事人已“解除工作关系终止劳动合同,无任何劳动纠纷”。该证据由***本人签字确认,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合意,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劳动争议,故***上诉主张亿维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姜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