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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南某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105民初25803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20号院15号楼2**4层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 原告的一级建造师证书、监理工程师证及印章,立刻办理证书的转出手续,解除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补偿2016年6月份至原告证书转出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五月至原告证书转出期间月损失(工资)7000元/月。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我经朋友***介绍到**公司上班,被公司安排在了正商华钻二期安置区项目(河南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做专业监理工程师,7月5日我的一级建造师证书就注册到了该公司,11月7日我的监理工程师也注册在了这个公司,在上班初我们双方约定:证书转注之前工资是5000元/月,转注之后是8000元/月,由于是朋友介绍,没有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然而直至2017年2月份工资才调到7000元/月,在2017年2-3月份被公司安排到了(中牟)翰泽银通中心项目做监理人员,该项目是郑州怡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河南天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河南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在这个项目一直待到2018年4月18日,又被调到正商国际大厦项目,由于公司迟迟不能解决社保问题,我从3月份就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但始终得不到解决,无奈在5月份提出辞职,但被告未作出响应,在6月份我提出结算工资及资格证书返还的问题,虽给我结算了四月份工资,但证书就是不返还,由于被告不能返还我的职业资格证书,致使我现在没法从事建筑工程(别的公司不接受无证上岗),证书被被告强行扣押在了他的公司已经二个多月了,我现在已经失业二个月,致使我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无法保障。综上所述,被告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被告**公司已于2018年7月27日返还原告***所有在**公司的证件,原告***从没有在**公司机关或项目上班,所以**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谈不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一说,也没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正如2014年原告***将其一级建造师证书在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当时原告***并没有在该公司上班而是在河南方大建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江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上班一样,因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该公司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3、原告要求被告补发工资损失更是无稽之谈,正如当初原告***将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证书挂靠在**公司而在其他公司上班一样,现在其仍在郑州某个项目上班,其收入多少与被告无关而与被告个人管理能力有关。4、原告2018年5月份要求把其挂靠在**公司的证书转走,我们明确告诉原告,公司可以把证书还给你,因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来原告***到金水区劳动监察大队××中队举报无理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2018年7月27日在金水区劳动监察大队同志参与下三方协商结果认为:**公司与***之间仅存在证书挂靠行为,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金水区劳动监察大队只要求**公司把证书及印章返还***即可。综上,原告***诉被告**公司违反了有关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纯属无稽之谈,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告所有诉讼请求为盼。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15日,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案字【2018】0996号通知书,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劳动争议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2、原告主张自2016年6月到被告处工作。原告提交2016年11月24日被告出具的《工作证明》一份,主要载明:***系被告单位员工,自2015年5月1日到被告处工作,在正商华钻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 3、原告提交的通讯录、《监理通知单》及《监理会议纪要》中均加盖有河南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印章,并载明原告***系监理工程师。其中2017年4月20日的《监理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中均载明原告系河南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人员。 4、被告提交的原告《养老保险个人资料信息》显示,原告参保时间为2012年3月1日,单位名称为河南方大建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2018年7月27日,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公司扣押的证件:一级建造师资格证、注册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注册资格证各一本,执业印章二枚。庭审中,原告认可已收到一级建造师资格证、注册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证件。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未提交与被告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其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辩称双方仅仅是证书挂靠关系,按照举证规则,原告需对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行举证。根据双方提交证据,原告提交有被告出具的《工作证明》显示其系被告公司员工,但根据原告提交的通讯录、《监理通知单》及《监理会议纪要》,显示原告所在单位系河南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且被告提交原告的《养老保险个人资料信息》中显示原告单位名称为河南方大建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结合以上事实,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以双方实际存在劳动关系为依据,原告未有充分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主张的各项诉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另根据庭审查明,原告已收到被告交付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注册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证件,其主张被告返还其上述证件亦无事实依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