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4民初109号
原告: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玉林市二环南路1789号玉柴工业园管委大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PJ23R8C(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殊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4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69879141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无提交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