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24民初153号

原告:开化咏乐汇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东中路1号301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立军,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雪飞,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被告:浙江开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三江东路2幢132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原告开化咏乐汇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乐汇娱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开达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达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于2016年1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咏乐汇娱乐公司委托代理人方立军、汪雪飞、被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与被告开达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咏乐汇娱乐公司起诉称:2012年6月12日,原告以开化县利群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就咏乐汇KTV室内装饰工程与被告***挂靠的浙江开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工期为95天,即自2012年6月13日至2012年9月16日止。后该工程由被告***转包给被告***施工。但被告***未能按进度施工,造成工期延误,并在2013年1月擅自中止施工。为能尽快开始营业减少损失,原告咏乐汇娱乐公司在征得被告***同意后,将扫尾工程另行发包给开化尚品装饰中心施工,直至2013年2月3日工程才全部完工。此前,为能在2012年9月正式营业,原告咏乐汇娱乐公司招聘了众多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因被告未能按期完成给原告造成了租房、人工工资及资金占用等重大经济损失。原告咏乐汇娱乐公司认为,被告周继军挂靠被告开达公司承包施工咏乐汇KTV装饰装修工程,并违法分包给被告***施工,因被告逾期完工,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因延误工期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663046元。

本院认为,(2015)浙衢民终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诉争工程施工时,原告咏乐汇娱乐公司尚未成立,与被告***借用资质的被告开达装饰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开化利群商贸有限公司,本案诉争工程的实际发包人为开化利群商贸有限公司。故本案原告咏乐汇娱乐公司非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非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开化咏乐汇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旗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毛曼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