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永丰暖通有限责任公司

邓州市永丰暖通有限责任公司、邓州市孜萌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381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邓州市永丰暖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邓州市文化路南段险桥北向西50米。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邓州市孜萌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十林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州市永丰暖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州市孜萌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豫1381执3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张 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江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