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星斯联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星斯联科技有限公司与遵义航天高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2487号
原告:云南星斯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高新区威楚大道彝人外滩换了港E6幢4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NGY1X5J。
法定代表人:杨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艳,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航天高级中学,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金沙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303692702934K。
法定代表人:张志奎,职务:校长。
原告云南星斯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航天高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云南星斯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星斯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星斯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元书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倩
书记员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