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885号
申请人: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周邦德。
委托代理人:廖雪妃,重庆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雨。
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866024.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22)渝仲字第2044号函将申请人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交至本院,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予以立案执行。
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费4850元已由申请人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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