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1047号
申请人: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866024.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22)渝仲字第2044号函将申请人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交至本院,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2)渝0103执保1430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的解释</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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