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财保276号
申请人:淄博淄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PQ2F83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326国道管委会临时办公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53336624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58号2栋8楼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0349945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蓝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7号6幢17-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136MCX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盐城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草堰镇三渣街新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QFXE70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丹阳市访仙镇新辉网格布厂,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访仙镇独山村第九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1MA1T8RWD2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天恒纬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村中心街西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62665493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内蒙古亿维玻璃纤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红山经济开发区亿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092595522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淄博鹏广耐火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5936276176。
法定代表人:李**。
申请人淄博淄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蓝创建材有限公司、盐城大***商贸有限公司、丹阳市访仙镇新辉网格布厂、天津天恒纬地建材有限公司、内蒙古亿维玻璃纤维制造有限公司、淄博鹏广耐火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淄博淄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淄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蓝创建材有限公司、盐城大***商贸有限公司、丹阳市访仙镇新辉网格布厂、天津天恒纬地建材有限公司、内蒙古亿维玻璃纤维制造有限公司、淄博鹏广耐火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蓝创建材有限公司、盐城大***商贸有限公司、丹阳市访仙镇新辉网格布厂、天津天恒纬地建材有限公司、内蒙古亿维玻璃纤维制造有限公司、淄博鹏广耐火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60.00元,由申请人淄博淄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然
书 记 员 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