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森通木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森通木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森通木业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5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临商初字第227号
原告:台州市森通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台州市森通木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森通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3元,减半收取971.50元,由原告台州市森通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