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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5516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森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小芝镇利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89103033A。
法定代表人:周钗。
被执行人:***,男,1971年01月13日出生,住所地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森通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82民初90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森通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森通木业有限公司欠款712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住房公积金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产品为重疾险种且现金价值小,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思威牌、×××丰田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2年1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到位,尚未履行金额为71200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森通木业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55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任守卫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胡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