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重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万轩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重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602民初6541号
鄂尔多斯市万轩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重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万轩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在鄂尔多斯市永恒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地址:××区)的施工工程款1986023.4元予以冻结。原告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116B3046720200000000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在鄂尔多斯市永恒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地址:××区)的施工工程款1986023.4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银祥
书记员 白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