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合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19757号
原告:***,男,199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深圳市合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南路5号坂田国际中心A栋2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7989506。
法定代表人:陈彩秋。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合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合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阳   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