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71民初10180号
原告:***,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40************308。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兴邦,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1H41K。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裕龙花园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66849A。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40************234。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7元,减半收取960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陆招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冼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