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14870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8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镇,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红,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林庆,男,汉族,1960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告:深圳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珠江广场A3栋15A3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1H41K。
法定代表人:陈冰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明,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阳明,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裕龙花园四区33号楼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6849A。
法定代表人:王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强,公司员工。
被告:黄雄伟,男,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兴邦,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汉族,1972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玲,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宁,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第三人:骆雪辉,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第三人:杨林梅,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原告***与被告***、杨林庆、深圳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照原告***申请追加黄雄伟、***、陶宁作为本案被告,并依照被告***申请追加杨林梅、骆雪辉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以已与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6元,减半收取为2023元(原告***已预交40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泳诗

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

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婉霞

黄怡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