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粤2071民初14804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玲,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红,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珠江广场A3栋15A3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1H41K。
法定代表人:陈冰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明,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阳明,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裕龙花园四区33号楼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6849A。
法定代表人:王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强,公司员工。
被告:黄雄伟,男,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兴邦,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杨林庆、深圳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照原告***申请追加黄雄伟、陶宁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调解。庭审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林庆、陶宁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并另行制作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退还押金500000元及相关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1月27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20日为10875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被告深圳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雄伟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雄伟一致同意由被告深圳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押金500000元,该款于2019年9月30日前由被告深圳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转账方式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账户:62×××75;开户行:佛山大沥农商银行);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雄伟因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债务纠纷相互了结;
二、若被告深圳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第一项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深圳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退还押金50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10409元,减半收取5205元(原告***已预付10409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梁泳诗
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
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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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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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孙婉霞
黄怡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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