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28684号
原告:***,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40************308。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兴邦,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0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40************234。
被告:深圳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1H41K。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裕龙花园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66849A。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梁泳诗
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
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