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207民初2949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维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内蒙***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厂汉村南绕城42.1公里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7MA0QBJ26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卓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钢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8元,减半收取计10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