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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众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德西雷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中中法民二终字第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众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春竹、***,均系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德西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敏,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众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德西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西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4月12日、5月25日,德西雷公司与众揽公司分别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ZL20120412)和《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德西雷公司为众揽公司加工(实为承揽)并供应JS聚合物高浓度液料(水泥专用)产品,众揽公司提供本公司合法的注册商标(商标名称:“众揽”;注册人:深圳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单价以双方当时协商的报价或确认的订购单为准,每年年底(农历春节前)结清所有货款。合同还约定了JS聚合物高浓度液料质量标准,并明确每批货发走后,德西雷公司将该批货小样寄给众揽公司,若众揽公司在工地提取的小样与德西雷公司小样不符,其责任由德西雷公司负责;众揽公司收到货后(应做相关的检验验收或应用实验)如有异议在30个工作日内应向德西雷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德西雷公司收到投诉后应在3日内给予妥善处理。同时,合同约定如产品确有质量问题导致不能使用经德西雷公司确认可以无偿换货或退货(退货的运费由德西雷公司承担),但德西雷公司不承担因施工所造成的工程损失。合同签订后,德西雷公司如约为众揽公司承揽并供应合同所约定的JS聚合物高浓度液料产品。期间,双方分别进行过对账。2013年3月31日,双方对账确认,截止该日,众揽公司尚欠货款125629元。后众揽公司于2013年4月11日付款95629元,余款30000元没有付。对此,众揽公司认为该30000元因德西雷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扣减的,无需再支付。德西雷公司不同意扣减该30000元。双方为此产生争议。2013年7月24日,德西雷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众揽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3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逾期之日起计至清偿时止);2.众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众揽公司提供的在德西雷公司、众揽公司双方2013年4月11日的QQ聊天记录中,记录了以下内容:众揽公司(郭小姐-会计)说“7893,请查收;2012年的货款已结清了”;德西雷公司(德西雷-陈小姐)说“这全数是怎么算出来的呢?”众揽公司说“跟李总说好了,去年的总数减去3万”;德西雷公司说“那就是总数剪掉3万,125629-30000=95629”;众揽公司说“去年货款;2012”;德西雷公司说“去年的如果有争议的话,扣掉去年的30000,今年的货款也到期了哦郭小姐”;众揽公司说“合计95629,查收,所有货款已全部付清”。2013年4月25日,德西雷公司发QQ给众揽公司说“郭小姐,在么,之前我们的货款你们扣了30000块,具体什么情况麻烦你们传真一份情况说明吧。”
再查明:众揽公司提供的证据还显示,公明楼村统建楼一期工程1-6、13-15栋的项目监理机构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2年10月19日向深圳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抄送众揽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内容为楼村统建楼一期的1-6、13-15栋外墙防水材料(已使用“JS聚合物高浓度液料”452桶)因不凝固、强度低,不符合规范要求,确定为不合格,要求剩余的该防水材料(248桶)立即全部退场,并将所完成的工作面全部铲除,恢复原状后并提交甲方及监理检查,验收合格后,尽快安排合格材料进场施工。”期间,该监理公司以及施工单位还发出工程暂停令、工程施工联系单,责令深圳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9日对本工程的外墙防水部位(工序)实施暂停施工,并按要求做好整改及赔偿直接误工损失175000元。当日,德西雷公司确认收回上述248桶JS聚合物高浓度液料(旧桶),退货单显示德西雷公司还收到另外的96桶JS聚合物高浓度液料(新桶)的退货。庭审中,双方确认上述退货已从对账金额中扣除。2013年4月21日,众揽公司按德西雷公司QQ聊天要求向德西雷公司出具《关于“光明新区楼村统建楼”JS聚合物防水涂料异常报告》,反映上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工程被暂停施工的情况,并称当时“贵司李总和小黎已到现场见证”,同时称该异常直接造成众揽公司材料损失81360元及人工返工费52000元,合共133360元,并称之前供应的产品从未出现过异常情况,经与以往发到此工地的小样做实验比较,确实存在较大偏差,所以酌情德西雷公司需要承担30000元作共同承担责任的责任补偿。庭审后,众揽公司补充提交上述施工现场负责人朱诗平、项目经理邓君的证人证言,并申请对2012年9月18日、29日和10月7日发往深圳楼村统建楼一期的JS聚合物防水涂料700桶的材料进行质量鉴定。该证人证言显示的内容与上述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经质证,德西雷公司认为众揽公司的证据不足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德西雷公司应众揽公司要求为其承揽并供应JS聚合物高浓度液料产品,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该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确认截止2013年3月31日尚欠货款为125629元,扣除之后已付的95629元,余下未付的货款为30000元。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该余下的货款30000元应否需要清偿的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产品确有质量问题导致不能使用经德西雷公司确认可以无偿换货或退货(退货的运费由德西雷公司承担),但德西雷公司不承担因施工所造成的工程损失”,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有约束力。其次,关于涉案的2012年9月18日、29日和10月7日发往深圳楼村统建楼一期的JS聚合物防水涂料产品的质量问题,双方已在现场就未使用部分作退货处理的情况来看,不排除该批产品确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质量问题。由于事发至今已近一年,众揽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依合同在收货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加之未对质量纠纷提出诉讼上的请求,故在本案中众揽公司申请质量鉴定已没有必要,法院不予准许。另外,对上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双方对未使用部分已作退货处理,该处理符合合同的约定。再次,从双方的QQ聊天记录显示的内容来看,德西雷公司所说的“去年的如果有争议的话,扣掉去年的30000,今年的货款也到期”,意为即使扣掉30000元,“今年”其他货款也到期,众揽公司亦应清偿,但德西雷公司并无同意就扣除该30000元以作为赔偿众揽公司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同理,德西雷公司要求众揽公司提交情况说明亦没有同意就扣除该30000元以作为赔偿众揽公司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之意。同时,众揽公司称“跟李总说好”,但没有证据证明,德西雷公司又不确认。故法院认定双方并未就余下的30000元货款视作德西雷公司给予众揽公司的相关赔偿,众揽公司仍应清偿余下的货款30000元。综上,德西雷公司诉请有理,法院予以支持。众揽公司辩称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众揽公司众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德西雷公司德西雷公司清偿尚欠的货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3年4月1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以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众揽公司负担。
上诉人众揽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被上诉人确实同意上诉人不用再向其支付30000元货款。被上诉人的货物确实存在一定质量问题,证明扣减30000元货款的事实符合常理,而从QQ聊天中,对方也承认同意扣减。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没有传唤关键证人“李总”出庭接受法庭质询,因为李总同意上诉人不用再支付30000元货款。三、原审依据双方“如产品确有质量问题导致不能使用经原告确认可以无偿换货或退货,但原告不承担因施工所造成的工程损失”的约定,作出上诉人应支付货款的认定是错误的。该约定只是说明了被上诉人不用承担因施工所造成的工程损失,并没有排除被上诉人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四、原审认定自2013年4月12日作为使逾期付款的起始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五、原审认为上诉人在一审时没有提起质量纠纷,就认定质量鉴定没有意义,且在查明被上诉人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驳回上诉人的抗辩理由是不正确的。本案是因质量问题才产生扣款依据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德西雷公司答辩称,QQ聊天记录均是上诉人单方在说,与李总协商好了,我方的陈小姐说“扣除去年…”是一种假设,不能认为是被上诉人认可有质量问题并同意扣款30000元。我方李总也从没说过要扣除30000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上诉人在收到产品后应当做相应的应用检验,如果有异议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但上诉人是在一年后才电话提出有质量问题。上诉人订购的产品也是非标产品,被上诉人按要求加工,符合质量要求。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有效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众揽公司欠德西雷公司的30000元货款应否清偿。
众揽公司以QQ聊天记录“去年的如果有争议的话,扣掉去年的30000,今年的货款也到期”主张德西雷公司已同意扣除30000元货款,但德西雷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认为是一种假设即使扣掉30000元,今年其他货款也到期,众揽公司也该清偿了的意思,结合双方聊天的前后内容,德西雷公司的陈述有一定的合理性,而整个聊天内容也没有体现德西雷公司明确同意扣款的意思表示。众揽公司虽以退货的事实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作为扣款的理由,但QQ的前述聊天内容也不能证明双方因质量问题协商后德西雷公司明确同意扣除货款30000元。众揽公司另主张德西雷公司的负责人“李总”同意扣款,但德西雷公司对此陈述不予确认,众揽公司也无其他证据证实其陈述,且合同约定产品确有质量问题由德西雷公司无偿换货或退货,但德西雷公司不承担施工损失。现众揽公司要求德西雷公司承担30000元损失与合同约定不符,故众揽公司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德西雷公司同意扣款的事实。众揽公司于2013年4月11日付款95629元,故原审认定逾期付款利息从2013年4月12日起算并无不当。综上,众揽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众揽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理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众揽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亦和
审 判 员  胡怡静
代理审判员  钟国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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