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凯诚建设有限公司

突泉县国土资源局与内蒙古凯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纠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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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2224行审48号

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突泉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凯诚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突国土罚字[2017]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0日以被执行人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于2017年5月,擅自在突泉镇长发村后山越界开采石头矿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为由,向被执行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告知书》,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或申辩。2017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突国土罚字[2017]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没收越界开采的石头矿产品3000立方米。并处30000.00元罚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突国土罚字[2017]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突国土罚字[2017]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边云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